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思妤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趙韋韶 告訴被告林思妤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趙韋韶已與被告林思妤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趙韋韶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6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08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2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