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2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邱睿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睿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睿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1,861元,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