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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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5號抗告人卯○○
丁○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子○○抗告人癸○○法定代理人 楊敦玲
辛○○抗告人寅○○
丑○○庚○○己○○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
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聲字第103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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