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9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