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3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十三行關於「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法
官許蕙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