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487號
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5,06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3,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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