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進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就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訴案件(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990號)撤回上訴後聲明繼續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4條、359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撤回上訴後又聲明不服,請求再為審判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以判決駁回其上訴(參照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44號判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進平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
1年5月31日所為101年度審簡字第606號簡易判決,於10
1年6月18日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23號案件受理,惟被告於本院10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時,當庭表示撤回上訴,並當庭填具撤回上訴狀在卷可參,是被告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本件撤回上訴,則被告所涉本件賭博犯行,既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致確定,訴訟並已終結。是本件被告上訴權既已喪失,其復具狀聲明繼續上訴等,依上開規定,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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