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敬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敬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敬文(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90年度台抗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及9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前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得易服勞役)之罰金刑,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應與前開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附表:受刑人彭敬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萬元│├────────┼──────────┼──────────┼──────────┤│犯罪日期│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21時15分│94年4、5月間某日、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 許起 至104年10月6日││││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72號│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375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2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4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5日│105年3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2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4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17日│105年4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353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行完畢)│└────────┴────────────────────────────────┘┌────────┬──────────┬──────────┬──────────┐│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037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62││││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62││││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29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