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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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88號聲請人 蔡正育 相對人 陳佳蕙 相對人 蘇容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佳蕙、蘇容秀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民國107年10月2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1106│2,360.58│40000分之296│├─┴───┴────┴───┴───┴──────┴────┴──────┤│陳佳蕙之權利範圍為40000分之74、蘇容秀之權利範圍為40000分之22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18│臺中市太平區新│集合住宅、鋼筋混│四層:90.03│陽台:14.21│全部││││光段1106地號│凝土造15層│合計:90.03│││││├───────┤│││││││臺中市太平區新││││││││福路58號四樓│││││├─┴──┴───────┴────────┴──────┴─────┴────┤│共同使用部分:新光段1064建號,6,00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陳佳蕙之權利範圍為4分之1、蘇容秀之權利範圍為4分之3)│└───────────────────────────────────────┘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拍 字第 388 號裁定(109.10.07)[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聲請]【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抗 字第 265 號(109.11.03)[撤回原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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