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業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10月初至85年4月8日間犯附表編號
一、二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業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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