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九十四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