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傷害、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