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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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柒玖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乙案,因與前已起訴之同署97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同一案件,經該署檢察官誤予重行起訴,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1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7976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17號案件予以受理,因該案與前業經起訴之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32號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為同一案件,核屬對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故經本院以
97年度訴字第261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本院
97年度訴字第1932號、97年度訴字第2617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2包(合計驗餘淨重0.7976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前述本院97年度訴字第2617號判決書可證。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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