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19號原告乙○○
5樓被告丙○○
5樓被告甲○○
號現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89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子女丙○○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村○○路○段○○○號5樓」,此經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明確,並有原告全戶戶籍謄本可資佐證,依民事訴訟第589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
法官張震武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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