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163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柯姿佐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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