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0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7,418元,應繳納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6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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