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嶽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