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91號聲請人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91號聲請人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