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啓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啓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13,767元,應繳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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