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原告 羅雅馨 被告 張雪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