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70號原告 陳洽豊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被告 黃松崑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返還土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返還土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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