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金滿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淇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上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規定甚明。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終止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之地上權,被告應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觀諸前揭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800元,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4,720元;又原告表示,本件地上權並無相關契約,亦未有租金收入。準此,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該土地地上權之價值為1,532,537元【計算式:(4,720元/㎡×216.46×10%×15)=1,532,5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有13,24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