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 張育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育澤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