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原告 劉美鳳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 律師被告 劉鳳蘭
劉鳳玉 劉鳳梅 劉黃平妹 葉禮棋
劉慧玲
劉育璿
劉慧君
劉奕書 劉奕文 劉玉梅 宋國宸 宋國賢 宋秋月 宋秋容 黃劉梅珍 張月霞 張庭芸 張盈橙 劉美玉 劉俐 張朝順 (原名: 張稟豐
呂劉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家調字第一零四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欲分割被繼承人 劉學洲賴平妹 之遺產,惟被繼承人賴平妹除自有遺產外,尚有再轉繼承自 賴水丁 之遺產,原告已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另訴分割賴水丁之遺產(113年度家調字第104號),惟此部分影響涉及被繼承人賴平妹繼承之範圍及內容,自有先行確定之必要,故本案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04號分割遺產事件認定被繼承人賴平妹之遺產範圍為據,本院認原告聲請在該案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並無不合,於法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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