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2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和選任辯護人鄭仁壽律師被告楊道恕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黃鈺淳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
218、219、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家和為桃園市○○區○○路「台北東京」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被告楊道恕為上開社區住戶,被告楊道恕於106年
4月18日凌晨2時許,電話中邀被告黃家和一同到該社區1樓警衛室前走道理論社區事務,2人隨即發生爭執,被告楊道恕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手持裝水之保特瓶毆打被告黃家和頭部,致被告黃家和受有臉、頭皮挫傷等傷害,被告黃家和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手朝被告楊道恕臉部揮打,被告楊道恕因酒後重心不穩跌倒在地,致被告楊道恕受有右踝骨折、右肩肩峰關節分離、右肩峰鎖骨關節韌帶挫傷及前額挫瘀傷等傷害,嗣被告楊道恕又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黃家和辱罵稱:「垃渣主委」、「垃圾主委」、「歪哥主委」、「吃錢主委」等語,足以貶損黃家和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因認被告黃家和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楊道恕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家和、楊道恕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前揭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