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徐友仁
被   告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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