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現查新聞國際電子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中華大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證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禁止現查新聞國際電子多媒體有限公司選任之訴訟代理人乙○○
代理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
足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需經審判長許可乃審判長之職權。
二、本件現查新聞國際電子多媒體有限公司選任乙○○代理訴訟
,惟經查乙○○並未具律師資格,復經現查新聞國際電子多
媒體有限公司負責人胞弟己○○陳明乙○○與現查新聞國際
電子多媒體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則任意為他人訴訟代理
人將破壞現行律師制度及民事訴訟之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