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康喬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670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2月25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縣○○鄉○○街2之1號屋遷讓交還予原
告,並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稅繳款
書、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
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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