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642號給付退休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25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函催被告依協議
書履行之催告函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應堪信為
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