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
尤挹華 律師被告弘日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介名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請就證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提出之證物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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