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甲○○被告丙○○
3樓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