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聖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聖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物品名稱、鑑定機構及鑑定書均詳如附表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聖蝶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表所示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機構之鑑定書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鑑定機構及鑑定書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驗餘粉紅色六角形錠劑45顆及不完整3顆;驗餘淨重合計46.297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