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80號債權人 廖寶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若涵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李若涵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匯款單等)、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另請敘明轉入帳號為李若涵所有。經本院民國109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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