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催字第6號聲請人 林憲忠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請提出載有股東戶名為本件聲請人姓名之股務公司發行之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正本(須載明發行人、股東姓名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