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翁維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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