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秋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8,781元,應繳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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