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黃美娜
彭敬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繼洲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參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玖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