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廖聘 被告 廖碧上
廖金杏 廖彥晉 廖怡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臺中市○○區○○段○○○○○○○○○○○○○○○○○號等3筆土地應有部分均二分之一,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95,6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40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0元,請求返還二分之一,訴訟標的價額1,164,000元(計算式:240×9,700×1/2=1,164,000)。
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68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0元,請求返還二分之一,訴訟標的價額1,299,800元(計算式:268×9,700×1/2=1,299,800)。
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821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0元,請求返還二分之一,訴訟標的價額8,831,850元(計算式:1821×9,700×1/2=8,831,850)。
以上共計11,295,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