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 洪正韓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有 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