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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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告 何綉花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被告 何婷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土地坐落:臺中市○區○○段○○○號1「315-15」之記載,應更正為「314-1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