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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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洪省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Q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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