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七號上訴人 王國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王國強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罪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且已說明其審酌量刑之情形,並在法定刑度內而為量刑,尚無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權限情事。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之配偶疾病纏身、母親癌症末期,均仰賴上訴人照料,且上訴人罹患腎水腫、結石,長期服藥止痛,已澈底覺悟,遠離毒品,請從輕量刑等語。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院既應為程序上之上訴駁回判決,上訴人所請從輕量刑,自無從斟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楊力進法官李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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