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對於駁回再抗告之裁定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聲明人 許春風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2月6日以101年度查字第186號案件所為簽結處分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44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明人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後,茲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楊力進法官李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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