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70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林○○(性別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十五時起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