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446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限制出境,被告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止限制出境部分撤銷。
甲○○於繳納新台幣貳拾萬元具保後,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准予出境,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前返國。
其他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限制出境。經查,原審自九十七年三月始開始進行審理,而被告於九十四年起,在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攻讀博士學位,需赴美修讀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至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課程,有就學證明書、課程進度表可稽;本院斟酌於不影響原審訴訟程序進行,及兼衡被告就學權利,原審就被告自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至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求學及在途期間,禁止出境部分,尚有未當,應予撤銷,由本院逕命被告於繳納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具保後,自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准予出境,並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前返國,且於返國後陳報,俾發還所繳納之二十萬元保證金。至於為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其餘時間仍予限制出境,尚無不合,是其他抗告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