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原告 張輔民 被告 黃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瓊瑤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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