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40號上訴人 陳高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簡玉麟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36萬16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5萬4884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
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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