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875號債權人 廖文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愛真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曾愛真住居於台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且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 曾詩汝 為支票背書人,債權人未於票據法第
130條規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依上開規定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故對債務人曾詩汝之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