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06號被告 陳建霖 指定辯護人 林銘宏 公設辯護人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87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霖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且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建霖已坦承犯行,家中因聲請人長期羈押而頓失經濟來源,故請求交保,讓被告得以返家團聚,以安排家中事宜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844號、1365
7號、14475號、22159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及依卷附證人證詞及扣案證物,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衡情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聲請人後,認聲請人涉犯重罪,客觀上可預期聲請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然如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之方式,亦足以確保審理之進行,故認聲請人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巷○號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