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5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53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530號相對人即 徐萊富 抗告人上列抗告人徐萊富與聲請人 姜義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